内蒙古大学离休干部自管会和退休人员自管会工作职责

内蒙古大学离休干部自管会和退休人员自管会工作职责


(2002年6月11日通过)


        第一条 内蒙古大学离休干部自管会和退休人员自管会是由全校离退休人员选举产生的,由离退休人员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根据离退休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离休干部自管会和退休人员自管会实行适时调整补充的原则。离退休人员自管会每三年为一届,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自管会成员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提名,主管校领导审核, 分别召开离退休人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以到会人员多数票通过。
        第三条  离休干部自管会和退休人员自管会的义务:
        1.协助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开展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目的。
        2.积极配合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商讨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公用经费和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的开支使用等问题,发挥监督协调作用。
        3.密切联系离退休人员,经常深入到他们中间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上情下传,协调联络,出主意想办法,为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当好参谋。
        4.协助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调查了解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调动各方面齐抓共管的积极性。
        5.配合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校关工委,鼓励、带动更多的老同志发挥余热,继续关心、支持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6.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弘扬尊老敬老的光荣传统,推动我校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向前发展。
        第四条  本章程经离休干部自管会和退休人员自管会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