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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2015-06-16

内蒙古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管理,严格教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转发〈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劳人险字〔1990〕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休
        (一)退休条件
         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除延聘者外),并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勤人员;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教职工,经自治区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程序
    1.每年年底,人事处下发各单位下一年度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名单,各单位根据相关人员退休情况做好工作安排;
    2.在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退休人员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办理退休手续,由本人填写《内蒙古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于当月20日前交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从下个月起执行退休待遇;
    3.退休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一个月之内,带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到人事处办理《退休证》;
    4.处级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免职手续后,人事处再办理退休或延聘手续;
    5.教职工退休后,人事处将退休人员名单交送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第三条  退职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自治区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职,并办理退职手续。

       第四条  延聘
        (一)延聘条件及期限
         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研究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延聘。
    1.能坚持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学术造诣精深,对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取得多项重大学术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学术权威地位,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且学科建设特别需要的知名教授,延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0周岁;
    2.已聘为二、三级教授的我校博士生导师,延聘期限男性最长可至65周岁,女性最长可至60周岁;
    3.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按计划未结题者,可延聘至项目规定的结题时间。
        (二)延聘程序
    1.申请延聘教职工须提前三个月填写《内蒙古大学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延聘待遇
        经学校同意的延聘人员,按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享受在职人员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  返聘
        (一)返聘条件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研究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返聘。
    1.教学工作确实暂无人接替者;
    2.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按计划未结题者;
    3.指导的研究生按计划未毕业者。
        (二)返聘程序
    1.申请返聘教职工须提前三个月填写《内蒙古大学高级专家返聘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返聘待遇
     返聘期间工资待遇由退休金和工作津贴两部分构成,工作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标准并发放。
        (四)返聘期限
      返聘人员一年一聘,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现任全国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会委员以及政府参事等人员的退休事宜,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