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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在内蒙古的实践2013-12-13

    毛泽东思想民族理论在内蒙古民族民主革命中经过探索,形成了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构想。解放战争时期,在内蒙古经过实践取得了成功,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写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继续实践总结,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民族区域自治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毛泽东思想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时,我曾撰文《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思想民族理论在内蒙古的实践》以表纪念之情。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之时,回顾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学习毛泽东思想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撰写了本文,再表纪念之情。研究毛泽东思想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既有深远的理论价值,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只是一篇学习心得,欲与学界同仁和关心这一问题者交流切磋。


    毛泽东在1920年12月1日致信蔡和森,讨论在中国创建什么样的党的问题,其中提出:“帮助蒙古、新疆、西藏、青海自治自决,都是很要紧的。”[①]据我所知,这是中国的共产主义者第一次以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发表的解决中国边疆民族问题的主张。中共二大就此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民族纲领,并在内蒙古进行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探索。期间,毛泽东在两次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重要主张,精辟地阐述了中国的民族问题。特别是1935年12月20日,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刚到陕北,毛泽东即发表了《对内蒙古人民宣言》,阐述了内蒙古民族问题,发表了对内蒙古民族民主革命的方针、政策,清晰地勾勒出内蒙古的地域范围,庄严宣告:“总之,民族是自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②]从此,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从伊克昭盟入手全面开展内蒙古的工作,内蒙古革命从低潮逐渐走向高涨。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提出:“团结中华各民族(汉、蒙、回、藏、苗、夷、瑶、番等)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的民族工作总方针和“允许蒙、回、藏、苗等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的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等4项基本政策。[③]这是从解决民族问题的探索中向各民族联合建立统一国家的方针的转变。1940年7月,由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并经毛泽东批示:基本上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④]是对上述民族工作总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具体化,形成了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构想。1945年5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确定实行民族自治方针,抗战胜利后在内蒙古进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实践,以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为标志,民族区域自治的构想变为现实。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联名致电祝贺:“我们相信:蒙古民族将与汉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为着扫除民族压迫与封建压迫,建设新蒙古与新中国而奋斗。”[⑤]又经过两年的实践,内蒙古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体系。1949年3月,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期间,毛泽东提出:为恢复内蒙古的历史地域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东西蒙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0月,中央对二野前委“关于少数民族工作指示草案”的修正意见中指出,过去在内战时期,我党为了争取少数民族,以反对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它对各少数民族特别表现为大汉族主义)曾强调过这一口号,这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但今天的情况,已有了根本的变化,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应根据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民族政策的规定行事。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内蒙古自治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正式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建制,确立了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毛泽东思想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的探索中形成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政策和道路。


    内蒙古自治区被确立为行政建制后,为恢复内蒙古的历史地域,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还任重道远,又经历了七个年头。

    内蒙古之称谓,是从清代内扎萨克蒙古和内属蒙古行政建制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蒙古族聚居地域概念。毛泽东在1935年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主席名义发表的《对内蒙古人民宣言》:“认为原来内蒙六盟,二十四部,四十九旗,察哈尔土默特二部,及宁夏三特旗之全域,无论是已改县治或为草地,均应归还内蒙人民,作为內蒙古民族之領土,取消热,察、绥三行省之名称与实际行政组织,其他任何民族不得占领或借辞剥夺內蒙古民族之土地。”“我們认为内蒙古人民自己才有权利解决自己内部的一切问題,谁也沒有权利用暴力去干涉内蒙古民族的生活习惯,宗教道德以及其他的一切权利。同時,内蒙古民族可以从心所欲的组织起來,它有权按自主的原則,组织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权与其他的民族结成联邦的关系,也有权完全分立起来。总之,民族是自尊的,同時,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⑥]毛泽东既根据历史划定了内蒙古的历史地域范围,又声明内蒙古民族有组织自己的政权的权利,用民族自尊和民族平等的理念,庄严宣告了中国共产党对待内蒙古民族问题的主张。为此,在中国革命胜利前夕作出了兑现这一承诺,作出重大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经成立,便部署、实施这一决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内蒙古地区党的高层领导中对实施毛泽东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建立东西蒙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刘春曾在延安从事民族研究工作,抗战胜利后任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政府委员、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常委、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常委等主要领导职务,为内蒙古民族解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他对内蒙古实行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持不同意见,主张以内蒙古东部盟旗为范围建立内蒙古自治区,不同意撤销绥远省,认为“整个内蒙古地区很大,也很远,从东到西,横贯几千公里,成了一个长条地带,又没有铁路,领导起来非常困难。”[⑦]时任绥远省人民政府主席杨植霖、中共绥远省委书记苏谦益也不同意撤销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1979年,杨植霖谈到“文化大革命”破坏民族政策时深情地回忆:“正确地过好民族问题这一关是不容易的,我参加革命是蒙古族同志吉雅泰把我领上革命道路的……在我整个的革命历程中,一直是和蒙古族同志战斗在一起,亲如兄弟,生死与共。可是,解放后要实行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撤销绥远省,蒙绥合并,我就想不通了,不同意。毛主席、周总理批评后,我才认识了。”[⑧]所以,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还在认识上、理论上、政策上都存在障碍,更缺乏从内蒙古历史实际出发、从蒙古民族解放的角度以及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大局考虑的理念。

    毛泽东力排异议,坚定地为实现既定的决策,在周恩来总理的主持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刘春回忆的一段情节十分感人:“有一天,总理办公室给我打电话,让我马上到总理那里去。我即刻到了中南海西花厅,见总理在他办公室的地毯上铺了好大一张地图,总理正伏在地毯上,一只手拿着放大镜,一只手拿着一支红铅笔,在那里为内蒙古地区划界。乌兰夫站在旁边,他与总理可能已谈了一阵了。总理见我进去,微笑着说了一句:‘你来了。’我说:‘总理您好。’说完,总理又用放大镜对着地图,用笔划着内蒙古的边界。那时候,我的眼睛好,看得很清楚。总理每讲了一个地方,就用笔划一下,然后抬头问乌兰夫:‘怎么样?’乌兰夫表示同意。就这样,从东到西划出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区域界限。还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将来要迁到归绥(后改名呼和浩特)。乌兰夫对此都表示同意。最后,总理从地毯上站起来,问我:‘刘春!你有什么意见?’我当即表示:‘完全同意,没有意见。’内蒙古区域这个问题就这样解决了。” [⑨]这是1950年初的事。王铎时任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委员、中共内蒙古东部区委员会书记,他回忆:“1952年初,周总理召集内蒙古、绥远、华北局、新疆分局以及中央政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中南海紫光阁研究内蒙古自治区未来区划(主要是蒙绥合并)问题时,会上就有人提出意见,认为历史既然形成了内蒙古蒙汉杂居,汉人多于蒙人,而且已建省(热、察、绥)设县的现状,就不必再花更多的精力改变这种状况。还有人提出,如果搞成东西蒙统一,横跨三北、绵延数千里的内蒙古自治区,会有很多问题:一是地域过大,不便管理;二是热、察、绥将大为缩小,有的甚至不复存在。周总理听到这些意见后,当即指出:推行内蒙古区域自治还有阻力,这就是我们的一些同志还没有真正理解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质,还不了解党中央解决内蒙古问题的意图。毛主席对蒙绥合并有明确指示:蒙绥合并问题要开两扇门,一扇门是蒙人要欢迎汉人进去开发白云鄂博铁矿,建设包头钢铁企业;一扇门是汉人要支持把绥远合并于内蒙古自治区,实现内蒙古统一自治。内蒙古划进一些汉族,有利于蒙汉团结,建设边疆。蒙绥合并是中央已经定了的问题,毛主席也说过了,要按中央定的、毛主席说的办。”“会后,周总理又多次耐心地找有关领导同志谈话,做通了思想工作,统一了认识。”[⑩]毛泽东主席以坚定明确的态度,坚持既定的方针,甚至说谁不同意就撤谁的职;周恩来总理以耐心细致的工作,统一了内蒙古地区党内高层领导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怎样看待少数民族问题,如何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特别是对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在很多干部及汉族群众中有诸多模糊的认识,很肤浅地认为解放了民族问题就解决了。从1950年开始,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在有关会议的报告中从多方面讲述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并接二连三地发出民族干部、民族教育、民族贸易、民族卫生、民族事务等方面的决定。1952年8月8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毛主席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个法律性文件。同时,毛泽东主席、中共中央已经觉察到贯彻民族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干部和群众中存在很大阻力。12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较少地区必须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11]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不少违犯民族政策的事件,有些是很严重的,其主要原因是党委和干部不研究和贯彻民族政策,忽视民族工作;要求在民族聚居区和少数民族很多的地区,即使较少甚至很少的地区,也都要检查、贯彻民族政策。1953年3月16日,毛泽东特地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党内指示,十分尖锐地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说来,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是国民党思想,必须立刻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中央认为凡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大都存在着尚未解决的问题,有些是很严重的问题……二三年来在各地所发现的问题,都证明大汉族主义几乎到处存在。如果我们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在许多地方的党内和人民中,在民族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大汉族主义的残余的问题,而是严重的大汉族主义的问题,即资产阶级思想统治着这些同志和人民而尚未获得马克思主义教育、尚未学好中央民族政策的问题,故须进行认真的教育,以期一步一步地解决这个问题。”他要求“派出懂民族政策、对于仍然被歧视受痛苦的少数民族同胞怀抱着满腔同情心的同志,率领访问团,前往访问,认真调查研究,帮助当地党政组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12]9月9日和10月10日,《人民日报》接连发表了《进一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和《贯彻民族政策,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的社论。这样形成了全国第一次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强势氛围。

    内蒙古结合实行东西蒙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大力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在干部和群众中全面进行民族政策教育。蒙绥合并,实行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统一了党内高层领导的认识,这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解决当时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各族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认识问题,这是顺利稳妥地解决蒙绥合并的基础。1952年6月,中央作出《关于内蒙和绥远工作关系的决定》,随即中共绥远省委与中共中央内蒙古分局合并为中共中央蒙绥分局,首先统一了党的领导机构。接着在蒙绥合并的进程中,对蒙汉各族干部、群众进行了系统的民族政策教育。乌兰夫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和中央的精神,在各种场合反复讲述民族问题、民族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特别是联系内蒙古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解答干部、群众中的问题,以理顺人们的认识,排除蒙绥合并的思想障碍。

    1952年6月2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领导机关从张家口西迁归绥前夕,乌兰夫在自治区机关科级以上干部会上讲了到绥远以后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领导机关迁到归绥以后,乌兰夫在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机关党员、干部会议上,特别是在绥远省党代表会议上作了关于民族问题的长篇报告,结合内蒙古特别是绥远的实际,分析我国历史上的民族问题,剖析民族问题的历史根源、阶级实质及与社会总问题的关系,阐述了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为总原则的民族政策,从历史讲到现实,澄清干部、群众中的模糊认识,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蒙绥民族问题,从认识上、理论上、思想上排除蒙绥合并,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障碍。他指出,解决绥远民族问题要坚持“承认历史,照顾现实,解决问题,达到团结”的方针,“承认历史”,即首先承认绥远是在长期历史上形成的蒙古民族聚居区,承认历史上存在民族不平等的事实;“照顾现实”,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照顾这里有人口众多的汉族。这样才能实现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蒙汉民族互相团结,共同发展。[13]在绥远全省干部、群众中大力开展民族政策的宣传与学习,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联系工作实际学习并检查民族工作,为蒙绥合并在理论、政策、思想、认识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准备。

    1953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实行合署办公。 这是蒙绥合并的又一个重要步骤,也是合并前政府机构、人事安排、协调双方关系的准备。1954年1月11日—17日,绥远省举行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议题是蒙绥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问题。华北行政委员会副主任张苏出席,并就蒙绥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发表讲话。绥远省党政负责人乌兰夫、杨植霖、苏谦益、孙兰峰等出席并讲话。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副书记苏谦益向会议提出《关于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建议》,经过代表们热烈的讨论,取得了共识,达成一致,通过了《关于中共中央蒙绥分局建议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案》的决议。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举行联席会议,通过了贯彻上述蒙绥合并决议案的提案;通过了乌兰夫推荐苏谦益、奎璧、王再天、孙兰峰、王逸伦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连同原来的副主席杨植霖、哈丰阿共为7名副主席。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04次会议同意《关于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四项决议的报告》,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批准,并命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遵照执行。3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绥远省人民政府联合布告,“为了进一步贯彻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顺利进行建设事业,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接受了中共中央蒙绥分局的建议,决议:‘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为此,正式布告: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和绥远省人民政府,1954年3月6日起,原绥远省辖区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蒙绥合并“是中国历史上以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精神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也是在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光辉照耀下,进一步解决民族问题,推进国家建设的正确的、必要的措施。4月25日,归绥改称呼和浩特,恢复了建城时的原名,并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正式批准蒙绥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14]为此,《人民日报》发表《中国历史上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的社论,高度赞扬蒙绥合并“是内蒙古自治区,也是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只有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的中国才可能出现的伟大事件。”社论指出:“根本消除了民族压迫制度之后,根据各个少数民族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长期地、有系统地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他们逐步提高到先进民族的行列,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 今后,内蒙古自治区蒙汉各民族“与全国各兄弟民族共同建设祖国大家庭;在祖国共同事业的发展中,遵循着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进一步发展自治区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事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继续消除境内各少数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提高到先进民族的水平,与祖国各族人民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15]这篇社论不仅总结了蒙绥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意义,是对毛泽东思想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在内蒙古实践的阐释,而且提到中国历史上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措施的高度,实属非同一般。

    与此同时,1952年10月,撤销了察哈尔省建制;1956年1月1日,又撤销了热河省建制,将时属这两省的大部份内蒙古的蒙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1956年4月3日,将甘肃省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合并为巴彦淖尔盟,并划归内蒙古自治区。至此,按照毛泽东主席1935年《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的承诺和1949年提出的恢复内蒙古历史地域的重大决策,基本上完成了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5月,周恩来总理电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5周年和1957年4月30日李先念副总理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都赞扬内蒙古是民族区域自治的“良好榜样”。这是在毛泽东思想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指导下树起来的“良好榜样”。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引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胜利发展,先后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2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7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县,建成了完整的少数民族三级民族自治地方,形成了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并行的政治制度,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族问题是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而且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所以,解决民族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毛泽东发起全国第一次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同时,以内蒙古为先导的民族区域自治事业迅速发展。然而,在社会主义改造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少数民族地区有些领导机关和干部忽视民族问题,轻视民族特点,放松了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影响到民族关系,个别地区发生了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事件,大汉族主义思想有所抬头,甚至有所发展。

    毛泽东及时洞察到这种情况,接连发表了重要谈话。1955年3月31日《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的讲话》中再次提出“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他阐述了汉族与少数民族相互帮助的依存关系及少数民族对整个国家、整个中华民族有很大帮助。[16]10月11日,《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结论》中又指出:“大汉族主义是一种资产阶级思想。……必须严格地反对大汉族主义。”“现在大汉族主义还是很不少的,例如包办代替,不尊重人家的风俗习惯,自以为是,看不起人家,说人家怎么落后等等。”[17]10月23日,对西藏参观团负责人谈话时指出:“宪法规定你们有自治权。因此,各民族的事情自己管,就像新疆维吾尔族的事情由他们自己管一样,汉人只能帮助,不能代替他们管理。你们有人去过内蒙古,那个地方的事情是蒙古族自己管理的。……总之,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的事情都归本民族自己管。”[18]1956年3月,毛泽东提出再检查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4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有关地区的各级党委和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应该像1952年那样,认真地检查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专门讲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他在回顾了历史上不正常的民族关系之后指出:“我们无论对于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早两年已经作过一次检查,现在应当再来一次。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理,不要只口里讲。”[19] 12月26日,中央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统一战线工作检查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指示》,再次强调检查工作必须认真,绝不能草率结束。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在谈到民族关系时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20]而且特别指出,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是对处理我国民族问题与民族关系的科学论断。

    内蒙古党委按照中央的部署,从1956年后半年开始,在全区开展对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忽视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有不同程度的存在。1957年9月,内蒙古党委向全区各级干部传达中央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周恩来、乌兰夫在会上的讲话,提高对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新情况的认识,继续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同时,召开少数民族干部座谈会,与会者对民族平等、自治权利、自治机关民族化、民族干部的使用、重大工业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布局、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等涉及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以至批评。应当说,许多意见和建议是合理的、善意的,有的即使有些偏激、片面,也是正常的。在整风运动中结合检查民族工作,着重检查和批评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和自治权利的问题,批评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也是符合整风精神的。

    但是,毛泽东在1957年夏天以来,特别是在9月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对国内阶级矛盾作出新的判断,强化阶级斗争问题,这对民族问题的判断也产生了重大影响。9月23日,邓小平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中提出:“在一切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人口中,应该同样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并且适当地进行反右派斗争。”“在少数民族中的社会主义教育和反右派斗争,除了同汉族地区相同的内容以外,还应该着重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倾向。”“过去我们强调反对汉族干部中的大汉族主义倾向,这是完全必要的,今后也仍然要继续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但是目前在少数民族干部中,强调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倾向,是同样必要的。”“民族问题的完全解决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对于民族主义的批判必须防止急躁,必须慎重地由上而下地有领导地进行,必须获得本民族多数党员干部和非党积极分子的支持。汉族干部仍然应该继续注意检查和批判大汉族主义倾向,本地民族干部则应该着重检查和批判地方民族主义。”[21]显然,这是对民族问题权威性的判断,是反对民族主义倾向的重要转折,即主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倾向。10月15日,中央即发出《关于在少数民族中进行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认为许多少数民族中地方民族主义思想有了新的滋长,如保守排外、反对民族团结、要求扩大自治地方的区域、提高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甚至有分离主义倾向等。对刚刚实现或正在寻求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对局部地区的个别现象,甚至只是对少数人认识上的问题或意见,作出如此不切实际的判断,不能不说是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也在向“左”发展。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成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整风的重点,大张旗鼓地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就此开始。

    从几个月前大力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从严厉反对大汉族主义转向重点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急转弯,人们摸不着头脑,甚至不知所措。内蒙古党委也不得不将民族政策教育和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工作停顿了下来,转向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10月16日至24日,内蒙古党委召开一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自治区整风运动的重点是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和民族右派。10月30日,《内蒙古日报》发表《十年成就不容抹煞》的社论,并连续发表报道,将自治区宣传工作会议、党外人士座谈会、工商界人士座谈会和少数民族干部座谈会上,少数民族参会者对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正常程序提出的批评、意见或建议,作为地方民族主义言论进行猛烈的批判,并扣上地方民族主义的帽子,掀起了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从11月开始,《内蒙古日报》《学习与实践》杂志连续发表专题文章,批判地方民族主义,把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推向极端的地步。在上述座谈会上发表的所谓地方民族主义反动言论,无非是对贯彻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意见,或对民族问题和民族理论的不同理解,或从民族感情出发对民族前途的忧虑,或在感情冲动下说了一些不恰当的过激的话。发言者既无地方民族主义系统的理论和主张,更无地方民族主义的具体行动,只是在中国共产党邀请参加的整风座谈会、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座谈会上的发言而已,而且出于众人之口,构不成地方民族主义问题,不能视为普遍性的倾向。

    这场突如其来的斗争,将由党长期培养出来的一批蒙古族干部、知识分子、共产党员,莫名其妙地被打成资产阶级民族右派分子。8个月前,毛泽东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讲话中科学地论断,不论是大汉族主义还是地方民族主义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且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瞬间,使一批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被打入敌人阵营,长期蒙受委屈、压制,失去为民族、为人民、为国家、为党的事业发挥民族干部特殊作用的机会,其中有优秀的民族干部,有造诣很深的专家学者,还有颇孚众望的社会人士。其恶果,使更多的蒙古族干部、知识分子从此不敢直言民族问题,不能发挥民族干部的作用;而且中断了正在进行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这场无的放矢的斗争,在民族问题上埋下了“左”倾思想的“种子”,其影响一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1981年,乌兰夫在回顾这段历史的时候说:“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但和汉族地区一样犯了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的错误,而且不适当地搞了反地方民族主义的运动。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和大汉族主义思想一样,在我们的队伍里都是应当克服的人民内部矛盾,然而在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中,却把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当作敌我矛盾看待,甚至把一些正当的民族感情和正常的工作意见也当作地方民族主义的表现,错误地进行批判斗争,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和上层人士。”[22] 当时,无奈主持这项工作的主要领导人,能实事求是地反思过去,坦诚科学地总结历史,这才是共产党人的品格。




    从整风反右派斗争中发生的“左”倾思想,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逐步发展,使国家的社会主义事业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困难时期,民族工作也受到了很大影响。

    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根据毛泽东的意见,确认国内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从而改变了八大一次会议的正确判断。8月,中央在青海省委的一个报告上批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以后,中央主持民族工作的负责人和一些中央领导人的文章或讲话中也频频出现这种观点。当时盛行的“左”倾错误思想,在民族问题上明显地表现出来,漠视民族问题、轻视民族特点、忽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甚至损害少数民族应有的权益,在少数民族中和民族地区频繁发生。特别是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以后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下,“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成为阐述民族问题的主导理论,刮起一股强劲的“民族融合”风,抹杀民族特点,淡化民族差别,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特点、生产特点,片面地执行“以粮为纲” 和“以钢为纲” 的方针,不顾条件地“大办农业”、“大办工业”,大量垦荒种粮,既造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严重失衡,又使草原生态受到严重的破坏;而且普遍批判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导致民族关系紧张,多年培育起来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受到挫折。

    1962年1月11日至2月7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即“七千人大会”,发扬民主,总结工作,纠正“左”倾错误。刘少奇总结了新中国成立12年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十六条基本经验教训,指出1958年以来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毛泽东在会上带头作自我批评,他说:“去年六月十二号,在北京中央会议的最后一天,我讲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我说,请同志们传达到各省、各地方去。事后知道,许多地方没有传达。似乎我的错误就可以隐瞒,而且应当隐瞒。同志们,不能隐瞒。凡是中央犯的错误,直接的归我负责,间接的我也有份,因为我是中央主席。”[23]他对几年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做了如此诚恳的自我批评,承担了主要责任,受到与会者的热烈欢迎。周恩来、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人也作了自我批评,承担了各自的责任。各省市自治区负责人和中央各主要部门负责人,也都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会议充分发扬民主,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了建国以来12年特别是1958年以来四年的成绩和经验教训。会议使大家精神振奋,团结一致,积极投入到恢复和发展生产、克服经济困难的斗争中去。

    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为纠正民族工作中的错误和落实民族政策创造了极好的机遇。1962年4月21日至5月25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民族工作会议,李维汉、彭真先后作报告,他们肯定了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成绩,对民族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民族政策和解决的办法。4月25日,乌兰夫在会上作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报告,系统讲述了内蒙古民族民主革命、民族区域自治、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阐述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经验。从蒙古民族当家作主,培养提高民族干部,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稳步推进社会改革,大力进行经济建设,发展繁荣民族文化,增强干部团结和民族团结,加强党的领导等8个方面进行了总结。指出: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就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既体现蒙古民族当家作主,又使区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尊重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与热诚欢迎汉族人民的积极帮助是相一致的。当家作主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财政等各方面。他指出,近年来对蒙古族和区内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尊重不够;对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照顾不够;普遍存在忽视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偏向等。这都是忽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的表现。他指出:“培养提高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重要关键”,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他进一步阐述了统一战线、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民族文化、干部团结、民族团结、党的领导等方面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和经验,同时指出近年来出现的问题。[24]乌兰夫根据中央“七千人大会”的精神,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5年来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向全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提供借鉴。

    5月15日,由乌兰夫、李维汉、徐冰、刘春署名,向中央写了《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在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分析了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重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民族问题,忽视民族特点,忽视宗教问题的民族性、群众性和由此而来的长期性,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特点(例如在牧区不实行以牧为主的方针,大量开垦草原;在南方一些林业地区,农业和林业结合安排得不合理,加上其他的原因,桐茶林被破坏得相当严重,等等),忽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个别地方是损害了少数民族的这种权利,某些地方还忽视少数民族劳动人民的经济利益,对团结上层的工作也大大放松了,有的地方采取了严重违反政策的手段。看来,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在一些地方有了滋长。”提出今后五年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工作的方针:“依照中央和毛主席的政策,调整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调整各民族内部、各民主阶级和阶层间的关系,加强工农联盟,加强同一切爱国民主人士的团结,以便调动和发挥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牧业区发展牧业生产,林业区发展林业生产,逐步恢复和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25]指出民族工作方面的比较重大的问题和处理的意见。认为这些问题是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特别是有关照顾经济特点、文化形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的问题,应当放手让少数民族人民和干部自己去管,要相信少数民族人民和干部,是可以逐步把事情办好的;按照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办好人民公社和合作社,有些地区这几年可以不办,将来再办;对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应当尽可能地加以照顾;主动改善同上层人士的关系,加强同他们的团结,帮助他们进步,让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和当地的民族干部都应当切实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坚决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一战线政策和其他的方针政策,踏踏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得在党的方针政策以外,另出点子,另立章程;用教育的方法,防止和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倾向,今后一般不要进行斗争。如果情节严重,需要批判斗争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范围,报上级党委审查批准。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如果影响很不好的,应当调出。[26]

    6月20日,中央批示同意“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对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问题和处理意见,认为这些意见是正确的,在今后五年以内,各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采取的方针,也是适当的”。中央特别指出,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是长期的,必须进行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才能逐步实现。如果看不到这种长期性,不重视民族问题,不照顾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不按党的政策办事,在工作中势必要犯错误。这几年来,一些地方在民族工作中之所以发生问题,就是因为忽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甚至违反党的民族政策、方针所致。所以,有必要重申党的民族政策及其他有关方针、政策,务必按党的方针、政策办事,不得另出点子,另立章程。[27] 中央将报告批转各中央局、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要求认真检查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贯彻会议提出的民族工作方针和具体政策。这次会议,比较全面地清理了民族工作上的“左”倾错误,为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创造了条件。

    内蒙古党委立即贯彻中央“七千人大会”和全国民族工作会议的精神,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经过充分准备,于12月10日至31日,召开了全区民族工作会议。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代表、各级政协的部分委员,宗教界人士、爱国民主人士及自治区各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计326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包括蒙、汉、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回、满、朝鲜8个民族,还有部分列席代表。内蒙古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

    乌兰夫在会上作了5个半天的长篇讲话,对自治区成立十五年来的工作;对我国过渡时期的民族问题和阶级斗争;对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对巩固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对民族区域自治和干部问题;对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和宗教政策等6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精辟的分析和深刻的论述。他指出,自治区成立十五年来的工作,取得了连外国友人也十分赞叹的伟大成绩,缺点错误也是比较严重的,但与成绩比较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在经济文化建设中,有忽视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倾向,要发现错误,改正错误,吸取教训;少数民族反动上层和宗教上层,还会企图利用民族问题,挑拨民族关系,图谋复辟,分裂祖国,这是阶级斗争在民族问题上的反映。但不能把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等同起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民族问题,主要是解决各民族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然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别是存在的。因此,忽视民族特点,忽视民族问题,忽视党的民族政策是完全错误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由中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所决定的,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存在是长期的,这是由于民族问题长期存在所决定的。他从7个方面分析了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指出凡是把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相结合就可以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工作就顺利,就有成绩;反之就会给工作带来损失。对培养使用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对统战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长期不变等问题,也进行了阐述。[28]

    代表们认为自治区的巨大成就,充分证明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政策。与会者就一些重大问题,经过讨论,取得了共识,认为由于民族差别存在的长期性,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社会主义阶段,适时反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对在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搞好自治区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自治区各项事业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是与党和政府培养和造就大批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蒙古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和专门人才分不开的,民族干部和专门人才与汉族干部和专门人才,团结起来,共同奋斗,是自治区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一个重要因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宗教政策,形成有工人、农牧民、民族上层、宗教上层、国民党起义人员和其他爱国人士参加的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充分发挥民族上层、宗教上层、起义人员和其他爱国人士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是自治区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胜利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按照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统筹安排和合理规划农牧业生产,充分发挥农牧业相互支援的作用,是加快牧业发展和增强民族团结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民族语文、民族教育、民族文化、民族卫生和培养专门人才等方面,要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把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文化教育工作方针更好地贯彻到工作中去,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繁荣;要改进和加强民族贸易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工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实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合理收购畜产品和狩猎业产品,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加强民族团结。代表们还对区内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和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会议确定,今后自治区民族工作的任务是:依靠党中央和毛主席制定的民族政策,根据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和全国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就,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加强工农联盟,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继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政治觉悟;调动和发挥全区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集中力量发展农牧业生产,因地制宜地进行农牧业技术改革,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为把自治区建设成为各方面比较先进的社会主义自治区,跻身于国内先进民族的行列而奋斗。

    会后,内蒙古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联合发出贯彻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5个文件,即《关于解决自治区西部地区蒙古族社员原有土地补助问题的办法》、《关于加强民族文教卫生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改进和加强民族贸易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调整农牧关系,保护牧场的规定》《关于解决自治旗和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调整了自治区民族工作方面的许多具体方针政策,规定了解决少数民族社员收入减少,调整农牧关系,保护牧场、禁止开荒,安排农牧业生产,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的方针政策;强调了牧区工作要坚持“千条万条,增加牲畜是第一条”的原则,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牧为主,围绕农牧业生产,发展多种经济”的生产方针;要求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也要发展畜牧业,禁止开垦牧场;对于自治旗和散居少数民族行使民族权利及发展生产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全区民族工作会议的召开具有很深远的意义,它总结了自治区民族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教训,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左”倾错误的影响,解决了民族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解决民族问题的具体政策,有力地调动了各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对促进自治区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起了积极作用。

    1958年到1965年,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从“大跃进”的狂潮到实行调整方针,经过艰难的调整工作,农牧业经济、工商业经济、基本建设投资与财政收支、社会事业、科学技术事业得到复苏,迎来了再度发展的机遇。

    民族工作也在曲折中向好发展。在1958年以来“左”倾错误的一次又一次严重干扰下,自治区的民族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是,内蒙古党委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特别是以乌兰夫为代表的一批蒙汉各族干部,凭借对内蒙古实际的深刻了解和长期以来民族工作的丰富经验,以不同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抵制和削弱了“左”的影响,稳妥地贯彻了党的民族政策,及时解决了民族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虽然在具体工作中出现过一些难以避免的失误,但是,自治区民族工作仍然取得了很大成绩。内蒙古党委和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在曲折中,不断地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调整民族关系,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少数民族事业显现了令人喜悦的势头。




    内蒙古自治区在调整方针取得成效,经济开始复苏发展的形势下,略有收敛的“左”倾思想又有复活之势,特别在内蒙古“四清”运动中,忽视民族问题的苗头出现。形势一趋好,“左”倾思想就活跃,这几乎是近20年来错误思想发展的规律性顽症。

    1964年以后,由于“左”的思想日趋严重,特别是在当时的“四清”运动中,出现了忽视民族特点,忽视贯彻民族政策的大汉族主义倾向。乌兰夫及时发现了问题,采取果断措施纠正在民族问题上的“左”倾偏向,提出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当时,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一书记李雪峰来内蒙古视察工作;华北局书记解学恭在内蒙古蹲点领导“四清”运动。在他们的影响下,社会上散布出内蒙古抓阶级斗争“死水一潭”,内蒙的领导人像“行尸走肉”,内蒙争地盘,“搞独立王国”等等言论,矛头直指乌兰夫。[29]乌兰夫针对如此言论,于1966年1月,向自治区领导干部印发了1935年毛泽东发表的《对内蒙古人民宣言》,结合学习毛主席著作进行学习,弄清内蒙古的行政地域是毛泽东早在1935年的“宣言”中划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逐步实施的,不存在争地盘,“搞独立王国”的事情。这是“文革”前与“左”倾思想的一次较量。

    当“文化大革命”的恶浪在北京泛起以后,首先冲击到了内蒙古。5月1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五一六通知》后, 5月21日中共中央华北局在北京前门饭店召开工作会议,一直开到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有146人参加会议。内蒙古党委第一书记乌兰夫及书记处书记、常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和部分盟市、旗县及农村、牧区、城市四清工作团负责人等参加。几乎与向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彭真和中共北京市委发难的同时,有目的有准备地集中力量向乌兰夫发难。会议传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精神,紧接着从6月7日开始集中力量揭发批判乌兰夫,直到7月20日,整整用了43天的时间。除了小会外,还先后开了8次内蒙古党委常委会议,6次有各盟、市委书记参加的自治区党委扩大会议,16次全体会议。乌兰夫被迫作了4次检讨。与此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动所谓“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把矛头主要引向乌兰夫及一大批土默特旗蒙古族老干部和部分多年在内蒙古工作的汉族干部。会内会外相结合,给乌兰夫罗织了大量罪名。7月27日,《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乌兰夫错误问题的报告》中给乌兰夫定性为“乌兰夫的错误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错误,是破坏祖国统一、搞独立王国的民族分裂主义、修正主义的错误,实质上是内蒙古党组织中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对乌兰夫错误的揭露和批判,是挖出了一颗埋在党内的定时炸弹”。这是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主要领导人中第一个被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从而制造了“文革”中内蒙古的第一大冤案——“乌兰夫反党叛国集团”案。在报告中,对于乌兰夫历来的讲话采取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的手法,按照上述总的帽子,生拉硬扯地罗列了五条罪状,把乌兰夫的许多正确的意见和观点歪曲为修正主义加以批判。乌兰夫针对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不能一概说成是阶级斗争问题,应当从民族问题的具体事实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而且强调重视民族问题,正确地解决民族问题,要巩固祖国的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报告”却说这是反对突出政治,反对以阶级斗争为纲。乌兰夫认为“学毛选要从自治区的实际出发,要有的放矢”,“学习毛泽东思想要与内蒙古实际相结合”,“解决了从实际出发的问题,我们的工作才会有所作为,才能踏出自己的路”。报告却认为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是反对毛泽东思想,是“另打旗帜,自立体系”。乌兰夫在内蒙古牧区民主改革的实践中,提出并证明是正确的“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民主改革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改造中提出并行之有效的“稳、宽、长”原则,对民族宗教上层实行成功的统一战线政策,均被华北局的“报告”指控为“否认阶级斗争,取消阶级斗争”,“在牧区实行和平过渡,对民族上层和宗教上层实行和平共处”。乌兰夫针对牧区1965年遭受的特大自然灾害,要求在牧区大力发展畜牧业,提出“千条万条增加牲畜是第一条”,“搞不搞生产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大问题,是真革命与假革命的问题”。在当时指导思想日趋“左”倾,阶级斗争理论日趋荒谬的形势下,乌兰夫这些难能可贵的正确的意见,却被指控为“是一个典型的经济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是“用生产代替阶级斗争”。[30]

    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内蒙古历史的发展中,每前进一步,每实施一个重大举措,每制定一项方针政策,每处理一个社会问题,都要面对内蒙古的民族问题、民族特点、地区特点,都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慎重地实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上获得了成功。这也是乌兰夫主持内蒙古自治区工作19年中,被中央充分肯定的原因所在。

    但是,从“文化大革命”一开始,针对乌兰夫的一系列批判,即否定“文革”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特别是全盘否定内蒙古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手发动“挖乌兰夫黑线,肃乌兰夫流毒”运动,又制造了以乌兰夫为党魁的“新内人党”冤案。从城市到农村、牧区、林区,到处都有“内人党”及其变种组织,有34.6 万多名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有16.222万人被迫害致死。[31]连同其他冤案共有2.7900万余人被迫害致死,有12万多人被迫害致残。至于受株连而遭到打击的干部、群众就更多了。其中主要是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也有大批汉族干部、群众,这是蒙汉各民族的共同灾难。其惨状令经历者不堪回首。

    在“文化大革命”前,内蒙古自治区一级的领导干部中蒙古族一直占40—50%,而在“文革”前期,内蒙古革委会和党的核心小组中只有1名蒙古族;1971年“补台”调整后的内蒙古党委书记、常委中也只有2名蒙古族,革委会副主任中有1名蒙古族。以下各级党委、政府中的蒙古族领导干部的职位也大体如此。内蒙古自治区从上到下,取消了民族工作机构。内蒙古党委以及下属各级党委不复存在,内蒙古党委被革委会党的核心小组取代,党委所属的统战部自然也被撤销;各级政府,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自治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也被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取代,政府下设的民族、宗教、蒙古语文等工作机构也都被撤销。实际上只剩下内蒙古自治区的空架子,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内容所剩无几。

    1969年7月,将内蒙古自治区的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哲里木盟及呼伦贝尔盟的突泉县、科尔沁右翼前旗划归吉林省,昭乌达盟划归辽宁省,巴彦淖尔盟的阿拉善左旗、右旗和额济纳旗分别划归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理由是为了战备,实际上是重复了历史上分割内蒙古地域的历史。把毛泽东划定内蒙古区域的《对内蒙古人民宣言》,说成是乌兰夫争地盘,搞“独立王国”的民族分裂主义的纲领,毛泽东亲自决策、领导,历经21年完成的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在12年以后自治区域遭到破坏,蒙古族、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遭受了切肤之痛。

    总之,破坏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文化大革命”,特别是林彪、“四人帮”使内蒙古惨遭浩劫的最大的罪恶。民族干部从乌兰夫到各级领导干部的绝大多数遭到陷害、清洗,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不存在了;行之有效的一整套方针、政策及其在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被全面否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及民族、宗教、统战机构被撤销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域被分割瓦解了,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还能有比这更严重的问题吗?

    1969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九大期间指出:“在清理阶级队伍中,内蒙已经扩大化了。” 5月22日,毛泽东对中共中央批转内蒙领导人《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内蒙当前工作指示的几点意见》上批示照办,即“五二二”批示。挖“新内人党”的运动停了下来。1971年9月,毛泽东明确指示:“政策问题多年不抓了,特别是民族政策。现在地方民族主义少些,不突出了,但大汉族主义比较大,需要再教育。”[32]1973年,在毛主席、周总理的关怀下,乌兰夫恢复了工作,历任中共中央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统战部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等党和国家重要领导职务。乌兰夫主持民族统战工作,拨乱反正,纠正错误,落实民族统战政策;力促恢复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平反冤假错案,推动内蒙古的经济建设;潜心研究民族法制,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条文的修改,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并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大政治制度。乌兰夫是中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开创者、奠基者,被中央誉为我国民族工作优秀领导人。这是当之无愧的。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这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在民族问题上,过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这个教训一定要认真记取。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33]这是历史的结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方针。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邓小平强调:“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34]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胡耀邦、江泽民、胡锦涛等对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多次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央从多方面制定了具体政策,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经过拨乱反正,落实民族政策,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区划,使内蒙古的民族区域自治得到恢复、坚持、发展、完善。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长篇重要讲话,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我国新时期的民族问题、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特别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35]这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永恒的科学结论。

    历史进入21世纪以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的时候,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学界出现了“民族共治”论、“少数族群去政治化”论,主张削弱和取消民族区域自治,有的学者甚至鼓噪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人为“民族融合”论,甚至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喧嚣实行“第二代民族政策”。这些不利于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和谐论调,被中外学界群起反驳,更没有被中央采纳,没成了气候,也成不了气候。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时,中央在贺电中赞誉内蒙古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典范”。毛泽东思想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在历史的进程中将不断发扬光大!

   


[①]《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页。
[②]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来》(上),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732页。
[③]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595页。
[④]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来》(上),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118- 1125页。
[⑤]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127页。
[⑥] 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来》(上),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732页。
[⑦]刘 春:《关于民族工作的回顾》修改稿(2001年3月)
[⑧] 郝维民:《杨植霖访问记录》,1979 年12月于兰州杨植霖寓所。
[⑨]刘 春:《关于民族工作的回顾》修改稿(2001年3月)
[⑩]王 铎:《五十春秋——我做民族工作的经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68-369页。
[11]《中央关于少数民族较少地区必须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指示》,见《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第103页。
[12] 毛泽东《批判大汉族主义》(1953年3月16日),见《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69-270页。
[13] 乌兰夫:《在绥远省第一届第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关于民族问题的报告》(1952年9月)。载《乌兰夫同志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族问题的讲话集要》第4集,1954年编印,第50页。  
 
[14]均见《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诞生档案史料选编》,远方出版社,1997年,第164 —187页。
[15] 1945年2月28日《人民日报》社论。
[16]《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55年3月31日),《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405页。
[17]《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结论》(1955年10月11日),《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068—1069页。
[18]《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757页。
[19]《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23页。
[20]《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227页。
[21] 邓小平:《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1957年9月23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扩大的全体会议上),人民日报出版社,1957年·重庆。
[22]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1981 年7月14日),《乌兰夫文选》(下),中     
 
央文献出版社,1999 年,第360 页。  
 
[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202页。
[24]乌兰夫:《在(全国)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纪要》(1962年4月25日),内蒙古档案馆藏11—16—157。
[25]乌兰夫、李维汉等:《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1962 年5月15 日)。  
 
[26]乌兰夫、李维汉等:《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报》(1962 年5月15日)。  
 
[27]参见刘春:《关于民族工作的回顾》(2001 年3月)。  
 
[28]乌兰夫:《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2月20—25日),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文件[65]蒙发333号。  
 
[29]参见王铎:《五十春秋———我做民族工作的经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493 页。
[30] 王铎:《五十春秋———我做民族工作的经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494—503 页;《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乌兰夫错误问题的报告》(1966 年7 月27 日)。  
 
[3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1980 年11 月2 日)。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录》第3卷(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86页。
[33]《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788页。
[34]《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9页
[35] 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