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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交谊舞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是内蒙古大学离退休人员交谊舞爱好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受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的管理,是内蒙古大学老年体协下属的成员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丰富内蒙古大学离退休教职工文化生活,配合学校的各种文体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和普及交谊舞,提供学习的舞台,展现自我风采,丰富生活,发展兴趣爱好与特长,陶冶情操,锻炼身心,培养气质,提高艺术修养。

第二章 活 动

第四条 组织会员进行交谊舞技术训练,学习交谊舞的专业技能知识,组织讲座研讨,提高交谊舞水平和基础素质。

第五条 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交谊舞竞技、娱乐活动。

第六条 普及提高交谊舞,着重建设德能兼备的交谊舞竞技骨干队伍,开展校内外赛事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属内蒙古大学在册的离退休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履行入会登记手续,即为本会会员。

1、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2、会员有维护本协会声誉、形象及利益的义务;

3、会员在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期间,应遵守学校及社会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者后果自负;

4、会员在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期间,有遵守公德的义务,协会有权对违反者提出警告,对多次违反且劝阻无效者,经协会讨论后有权解除其会员资格;

5、会员在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期间,有爱护公共设施及设备的义务,违反者后果自负;

6、会员对协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7、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自发性练习、普及性学习及交流活动;

8、会员对协会的活动安排及会费去向有知情权,并参与监督,对协会一学期组织的培训、自发性练习及大型活动的次数少于三次的情况,会员有权申请退会并向协会索要该学期所交的会费。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拨款,各单位、学院赞助款,会员会费收入,社会或个人资助、捐赠等。

第九条 本协会经费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专款单列监管。经费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在本会,本着节简量力的原则,专项用于群众性的交谊舞赛事及与交谊舞有关的经费支出。

第五章

第十条 本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届,审议上届协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选举新一届理事会,修订本会章程。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理事会负责本会的常务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理事分工负责制。理事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